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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集權到警政專責
——日治時期的臺灣地方警察制度
From Local Centralization to Specialized Police Duties Taiwan Local Police System During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
原稱「嘉義警察署東門町警察官吏派出所」的東門派出所,日治時期隸屬於臺南州嘉義警察署,負責管理東門町一帶的警政事務。臺灣現代警察制度之演變,起始於日本統治臺灣後,認識日本在臺的警察制度發展,得以從權力與地域關係中看見日治時代之於臺灣警政體系的影響。
「東門派出所」作為彼時的權力空間,以其於臺灣警政發展中的重要歷史位置,訴說著日治時期的社會、政治景況,以場域橫跨時空,見證著嘉義文史與城市記憶。
清代保甲制度/
以地方之力,協力治安
東門派出所的演變,可窺探臺灣過去的殖民歷史。
臺灣現代警察制度建立,始於日本治理臺灣後,在此之前,臺灣民間存有傳統漢人的保甲制度註1。
臺灣施行保甲之始於1721年(康熙60年)朱一貴起義反清,藍廷珍奉令平臺,藍鼎元受邀隨行,平亂後,因臺灣地方治安尚不平靜,藍鼎元建議置縣、文武官員駐紮、哨船挨班,並奏請實施聯庄保甲制度,此制度延續實施至晚清。
註1:
自中國宋代開始,即有保甲制度,集地方之力進行軍事治理的戶籍管理制度。之後演變為農村基本政治制度,以10戶為「甲」,10甲為「保」,由「甲長」和「保正」為負責人。
日治時期/
權力集中的警政體系
自1901年開始,警察制度正式確立,日治初期仍沿用保甲制度,並任用臺灣人作為警察的職務輔助者。
當時,臺灣警察扮演的角色廣泛,舉凡司法、行政、思想控制、經濟事務等皆為警察之事務。警察政治是日治時代臺灣總督府有效的統治手段之一。
日治初期,軍警權責不清,第4任總督兒玉源太郎(1898-1906年)推動革新,將警察權由軍方移轉至警察機關,設置警視總長指揮全臺警察機關。
1901年將行政區劃分20廳,設警務課,廳之下設支廳,作為與常民接觸的第一線行政機關。後於總督府設置警察本署,建立總督府中央、地方一條鞭式的指揮系統,同時以支廳制度。廳長授權,使地方警察掌管地方事務,形成「警察政治」體制。
自1901年(明治34年)起,至1945年10月(昭和20年,民國34年)二次大戰結束,日本終止統治臺灣為止,長達44年間,以「警察政治」為核心,推動臺灣之政治、經濟、社會等殖民政策。
東門派出所作為彼時的權力空間,以其於臺灣警政發展中的重要歷史位置,訴說著日治時期的社會、政治景況,以場域橫跨時空,見證著嘉義文史與城市記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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